侵害商标权 内江市一店主履行赔偿责任
近日,四川省内江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化解了一侵害商标权纠纷,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赔偿原告广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的义务。
章某是某文字商标的注册人。经章某许可,广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获得了自2009年9月28日—2013年7月27日,在中国领域内将该文字商标用于其生产的内衣的排他性使用权,同时,章某授权该服饰公司为该文字商标品牌中国区运营唯一总部单位,负责该品牌中国区运营、打假、维权所有事宜,并表明该服饰公司可以自己名义单独自行提起侵犯该品牌商标权的诉讼,亦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有关诉讼。
2010年,该服饰公司发现,淘宝店主张某通过淘宝网站,向全国大量销售未经其授权、非其生产的以该品牌文字商标作为商标标识的内衣。此事被该服饰公司发现后,在淘宝网站上,对包括张某在内的1045名侵权者销售的侵权产品进行了公证购买,并委托律师向张某发出了《律师函》,但一直未获回应。该服饰公司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万元。
受理此案后,承办此案的内江中院民三庭组成了由人民陪审员共同参与的合议庭,但因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此案司法调解工作无法开展。经充分听取该服饰公司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仔细认证其提交的相关证据,合议庭在全面厘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张某擅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综合考虑张某的主观故意程度、侵权情节、经营规模,以及涉案商标知名度、该服饰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一审判决张某赔偿该服饰公司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此案判决后,该服饰公司认为法院判决公平合理,未提起上诉,但因张某一直刻意回避,致此案始终案结事未了。为真正实现定分止争,承办此案的法官在判决后多次通过电话与张某进行沟通,并驱车前往其在隆昌县的老家,与其母亲进行沟通,希望借助其亲人的力量,帮助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促成其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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